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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利军、徐金梅、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263-4号申请人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利军。被执行人徐金梅。被执行人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利军、徐金梅、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31533元,执行费52558元。由于被执行人高利军、徐金梅、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金梅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栋*楼*号房屋(权******)一套;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栋*楼*号房屋(权******)一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栋*楼*号房屋(权*******)一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徐金梅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栋*楼*号房屋(权******)一套;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栋*楼*号房屋(权******)一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栋*楼*号房屋(权*******)一套。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