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复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龄文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龄文,许锡坤,陈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复字第00021号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张龄文(曾用名张国珍)。委托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荣秋。利害关系人(原异议人)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新宅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梅荆花园六期400-39号。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居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薛孝东,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辰婴,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锡坤。被执行人陈丽琴。申请复议人张龄文因其与被执行人许锡坤、陈丽琴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区法院)(2015)新执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复议人张龄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殷荣秋、王友祥,利害关系人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新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宅居委)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长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以(2009)南执字第335、422、423号向新宅居委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许锡坤、陈丽琴位于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新宅村童家湾13号房屋。张龄文(曾用名张国珍)与许锡坤、陈丽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新区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新民一初字第0227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许锡坤、陈丽琴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张龄文承包金416667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二、许锡坤、陈丽琴应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张龄文垫付的费用9884.86元。张龄文向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新区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向新宅居委送达了(2010)新执字第529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许锡坤、陈丽琴在无锡市新区梅村童家湾13号的房屋拆迁款55万元。2013年4月该房屋被拆迁。南长法院将许锡坤、陈丽琴当时所得房屋拆迁款42万元进行了扣划,新区法院亦将张龄文等人申请执行许锡坤、陈丽琴的案件交南长法院参与了执行分配,张龄文等人已按31.469%比例领取到了执行款。之后,张龄文再次向新区法院提供许锡坤、陈丽琴房屋拆迁线索,新区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向新宅居委送达了通知书,限期新宅居委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追回38万元执行款项。新宅居委则向新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南长法院的查封尚未解除,根据执行顺序,在南长法院执行完毕之前,其单位无需承担对新区法院的协助执行以及扣划款项的义务,且其单位已超额支付了拆迁款,故应终止(2010)新执字第529号的执行,免除其单位的执行协助义务。张龄文则认为新区法院的通知书与南长法院的前期扣款和协助执行没有必然联系,要求驳回新宅居委的执行异议。以上事实,有南长法院(2009)南执字第335、422、423号查封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程序终结民事裁定书,新区法院(2010)新执字第529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通知书,南长法院分配方案和债务分配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新区法院认为,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但轮候查封尚未发生实质上的法律效力,只有查封法院解除后才正式生效。南长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首先向新宅居委发出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新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晚于南长法院,因此南长法院为查封法院,新区法院为轮候查封法院,南长法院取得对许锡坤、陈丽琴童家湾13号房屋及拆迁款的处置权。在南长法院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没有解除查封之前,新区法院尚不能直接要求新宅居委予以协助执行,并责令其限期追回擅自发放的拆迁款。故裁定:撤销新区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通知书。申请复议人张龄文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新区法院早就向新宅居委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新宅居委没有提出任何执行异议,故新宅居委无权对新区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二、新区法院明确新宅居委违反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却撤销了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通知书,是自相矛盾的。三、南长法院关于执行许锡坤、陈丽琴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程序终结,与本案的协助执行及追回财产没有关联性。故请求裁定撤销(2015)新执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驳回新宅居委的执行异议。新宅居委辩称:南长法院没有解封涉案房屋,南长法院也没有向新宅居委发出要求终止执行的通知,所以我们是不需要支付的。即使法院最后要求我们支付,也应该由南长法院将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本院认为,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本案中,张龄文对许锡坤、陈丽琴的债权虽被新区法院判决确认,并向新区法院申请执行,但新区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与南长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许锡坤、陈丽琴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要晚,故张龄文对许锡坤、陈丽琴的执行案应在南长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许锡坤、陈丽琴案执行终结后进行,新区法院认定其尚不能直接要求新宅居委予以协助执行并无不当。又因张龄文在新区法院执行中,参与了南长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分配,且南长法院亦未解除对许锡坤、陈丽琴的查封,现张龄文虽发现了许锡坤、陈丽琴有其他可被执行的财产,但该财产仍应由南长法院继续执行,故新区法院撤销其通知书的裁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龄文的复议申请,维持新区法院(2015)新执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敏审 判 员 俞 彤代理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