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明珠申请执行李泉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珠,李泉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珠,女,40岁。被执行人李泉吉,男,41岁。赵明珠与李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集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明珠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泉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珠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