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鄂市金天地房地产与田振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振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2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锦莉,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岳娟,女,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东胜区。被告田振华,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