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艳敏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张连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张连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敏,女。委托代理人王宇明,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负责人郭洪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宇,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军,男。委托代理人张娜,系营口市站前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艳敏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艳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亦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故对于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艳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元,共计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上诉人李艳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