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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2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明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刘明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61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鹤鸣,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姝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明龙,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刘明龙的银行存款110059.36元,如存款不足则扣押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或扣押原告所有柳工牌ZL50CN装载机一台(机号:EL387938,发动机号1213K075055),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明龙的银行存款110059.36元,如存款不足则扣押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或扣押原告所有柳工牌ZL50CN装载机一台(机号:EL387938,发动机号1213K0750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