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综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颜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综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翠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颜亮,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0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5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云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