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齐培仁与袁凤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培仁,袁凤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856-1号原告齐培仁,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被告袁凤岭,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齐培仁诉被告袁凤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齐培仁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袁凤岭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培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袁凤岭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