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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全起军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全起军,大冶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全起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湖滨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修武,市长。再审申请人全起军因诉大冶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全起军申请再审认为,《2013年大冶市尹家湖东岸片区建设房屋集中拆迁工作方案》有明确的拆迁范围和面积,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同时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方案,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且该方案已成为房屋拆迁的事实依据。原审认为该方案对再审申请人无强制执行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全起军起诉的《2013年大冶市尹家湖东岸片区建设房屋集中拆迁工作方案》,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对全起军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全起军的起诉并无不当。全起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全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全起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代理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柳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