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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7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长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长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217号罪犯陈长生,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作出(2006)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长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九月三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相应从严掌握。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考核分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一年二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长生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唐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