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52号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号。法定代表人:崔颖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朝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号凯迪大厦。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