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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塘信用社与潘伟明、潘秋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塘信用社。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赖志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建强。被告:潘伟明,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潘秋勤,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以下简称“太平信社”)诉被告潘伟明、潘秋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健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信社的委托代理人曾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伟明、潘秋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平信社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以卡贷宝形式借款一笔,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用途为综合消费,期限至2015年11月18日。被告借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现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另外被告潘秋勤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此,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借款人账户明细复印件,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二、借款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三、保证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合法性;证据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合法性;证据六、借款及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合法性;证据七、利息试算清单,证明被告欠利息的金额。被告潘伟明、潘秋勤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潘伟明因综合消费需要,于2013年12月3日与原告太平信社签订《银行卡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18日,合同期内利息年利率为9.12%。同日,被告潘秋勤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潘秋勤对被告潘伟明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合同的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潘伟明支付了借款。借款后,被告潘伟明只归还至2014年4月21止的借款利息,2014年4月21日以后就一直没有支付。现被告尚欠本金3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的利息为4093.54元,为此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提前收回本金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而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欠款清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签订合同,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潘伟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付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期、累计六次未及时归还利,贷款人可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不按期还息已违反合同规定,实属无理,现原告要求归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至2015年7月15日为4093.54元,2015年7月16日起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款日止),合法合理,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诉请被告潘秋勤对被告潘伟明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因被告潘秋勤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潘秋勤对被告潘伟明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含诉讼费等费用,故原告该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伟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5年7月15日为4093.54元,从2015年7月16日起的利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二、被告潘秋勤对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潘伟明、潘秋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275元,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潘伟明、潘秋勤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健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梦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