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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爱梅与交运集团公司平度分公司、赵春义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梅,交运集团公司平度分公司,赵春义,孙中岗,青岛辉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650号原告马爱梅���托代理人梁平,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运集团公司平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明亮,总经理。被告赵春义。被告孙中岗。被告青岛辉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永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马爱梅与被告交运集团公司平度分公司、赵春义、孙中岗、青岛辉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马爱梅负担。审判员  陈文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