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爱琴,原审被告林特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爱琴,林特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金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琴,女,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林特立,男,汉族,1955年4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上诉人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爱琴,原审被告林特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黄爱琴的委托代理人薛丽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张 珂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