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桂欣与被执行人于占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欣,于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孙桂欣,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于占良,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孙桂欣与被执行人于占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吉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该案被执行人于占良已被执行死刑,无任何可供执行遗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桂欣家庭确实有困难,经研究决定给予了其司法救助5万元,现已发放完毕。2015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孙桂欣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吉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张宝忠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