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梦德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建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梦德投资有限公司,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建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31号原告:深圳市高梦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宝来。被告:杨昭光。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栋*楼及*楼东。法定代表人:杨昭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展,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建航。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建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杨建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余 长 勇审判员 杨 勤审判员 郭 宁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天园(兼)书记员 刘 碧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