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仪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仪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39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仪欢,女,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紫荆苑*座***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057********。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仪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