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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目和与郑素仙、陈凤玲、张明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目和,郑素仙,陈凤玲,张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目和,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委托代理人徐凤(系张目和之妻),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被告郑素仙(系陈友之母),女,193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陈凤玲(系陈友之女),女,200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法定代理人王群英(系陈凤玲之母),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张明金,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目和与被告郑素仙、陈凤玲、张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目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目和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目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张目和负担(原告已预交137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应退685元)。审判员  易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