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涂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涂某,务农。被告文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长郑明勇人民陪审员谭代魁人民陪审员王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