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诉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冉庆义与被申请人王文响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冉庆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王文响,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冉庆义以被申请人王文响驾驶登记所有人王文龙皖LR99**号五菱牌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文响驾驶登记所有人王文龙的皖LR99**号五菱牌轻型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一万元现金担保(交执行款专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文响驾驶登记所有人王文龙的皖LR99**号五菱牌轻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