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6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晓峰与被执行人高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660-2号申请执行人:方晓峰,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高云龙,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方晓峰与被执行人高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晓峰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云龙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云龙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云龙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城区莱州南路2027号文景阳光城6幢2-601室、21号储藏室的房屋一处。二、被执行人高云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洪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