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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文虎与解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虎,解建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张文虎。被告解建平。原告张文虎与被告解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敬向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环县供销社门口家属楼中单元502室的一套房子出售给原告,总价款288000元。约定双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给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88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家属楼。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不交房,也不退还房款。现要求:一、解除原告张文虎与被告解建平签订的购房协议;二、要求被告解建平返还原告张文虎购房款288000元,并支付利息款172800元(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从2010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共计4608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价款数额均属实。因该房已被开发商出售给他人,被告未取得所有权,无法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愿意退付房款,但要求减少部分利息。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购房协议》,被告解建平将位于环县供销社门口家属楼中单元的502室出售给原告,面积160平方米,每平方米1800元,总价款288000元。同时约定双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承担赔偿总房款的3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88000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后被告因故未将该房交付原告,亦未退付房款。另查,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及之后均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的所有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购房协议、收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了《购房协议》,但因在签订协议前后,被告均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的所有权,亦未得到权利人追认,属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故原、被告所签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退付购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愿意支付112000元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解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付原告张文虎购房款288000元及利息112000元,共计4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文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2元,由被告解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成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