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立美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9号申请人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立美,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高行执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因家人治疗疾病尚欠债务数万元,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36328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行执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越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卞 莹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