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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邓阳申请执行吕瑞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阳,吕瑞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邓阳,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新场镇。被执行人:吕瑞容,女,住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邓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吕瑞容从2014年5月起至2014年9月,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邓阳煤款5000元,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余款3600元;二、其他无争议;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邓阳自愿负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煤款28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吕瑞容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吕瑞容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夹江县工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吕瑞容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吕瑞容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吕瑞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彬审判员  季 强审判员  周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