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617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成华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李抒璟代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