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开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苏某某,女,193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新城湾镇毛鱼沟西队29号。委托代理人冯东明,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某,男,2015年8月21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艾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长??王?淑?娟审??判??员??刘?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