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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赵玉华、喻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赵玉华,喻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法定代表人:范冕,被执行人赵玉华。被执行人喻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玉华、喻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亭商初字第0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2663.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玉华、喻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12663.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