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玉林与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林,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86号原告:杨玉林。被告: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林与被告安徽霍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玉林负担。审判员 黄炳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纯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