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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褚忠炎、赵永喜与赵永喜、杭州市航海骏工贸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忠炎,赵永喜,杭州市航海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褚忠炎。委托代理人:陈汶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云龙,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喜。被告:杭州市航海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涛、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忠炎诉被告赵永喜、杭州市航海骏工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褚忠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喜、杭州市航海骏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褚忠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忠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653元,减半收取36326.50元,由原告褚忠炎负担。审 判 长  楼德卫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戴伟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