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秀欣与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欣,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542号原告:杨秀欣。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地上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柯俊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欣与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欣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秀欣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