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1-4273、4277、4278、4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莫志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261-4273、4277、4278、4280号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4261号案被告黄新建。4262号案被告李建宇。4263号案被告李秀球。4264号案被告杨家秀。4265号案被告谭均杰。4266号案被告邴启洋。4267号案被告莫志艺。4268号案被告梁恒东。4269号案被告苏南熙。4270号案被告肖克强。4271号案被告李毅。4271号案被告杜亚连。4272号案被告黄永涛。4273号案被告陈日暖。4277号案被告郭传双。4278号案被告肖春兴。4280号案被告许奕鹏。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十六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到庭参加诉讼,十六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十六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十六案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各案金额详见附表),原告放款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各案具体金额详见附表)(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十六案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深圳市亚联财小额信贷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变更为现名称。2010年12月9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间,原告(乙方)分别与十六案被告(甲方)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各案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详见附表),合同均约定贷款起始日为放款日,贷款月利率为1.3%,贷款手续费为贷款金额的2%(金额详见附表),如甲方申请延迟还款,甲方应按申请延迟的时间和本合同贷款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0.0767%的手续费,若甲方申请在贷款起始日或之前延迟还款,甲方授权乙方在发放贷款时直接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行政管理费为每月按贷款金额1%(金额详见附表)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甲方同意每月还款额按以下顺序分配:(1)支付行政管理费(2)支付利息(3)偿还本金(4)支付罚息、手续费、复利;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包括乙方根据相关条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甲方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行政管理费的,乙方有权对逾期未还贷款按日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每日0.1%。合同签订当日,各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扣除清偿原告另案债务、贷款手续费及延期第一期还款手续费后将余额付至被告指定账户(扣除的另案债务金额、贷款手续费及延期第一期还款手续费详见附表)。原告提交的《中央审批系统贷款总账报表(月平息)》载明每月还款日、被告的还款情况及剩余本金数额。原告在庭审中称代扣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给银行扣划款项和支付款项的费用以及亚联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十六案诉讼请求中均只请求本金。以上事实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借据》、《中央审批系统贷款总账报表(月平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预扣的贷款手续费属于合同约定的贷款发生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而延迟还款手续费则属于预扣借款利息,已扣除延迟还款手续费的4267号、4268号案件,本院在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中扣除该两案延迟还款手续费,故该两案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超过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十六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进行答辩及提交有利证据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十六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各案金额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4267、4268号案被告莫志艺、梁恒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六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判决书附表:序号案号被告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元)借款期限(月)贷款手续费(元)延迟第一期还款手续费(元)管理费(每月/元)每月还款额(元)清偿另案债务原告主张本院支持被告偿还本金(元)剩余本金(元)剩余本金(元)诉讼费(元)黄新建2010年12月9日李建宇2010年12月21日李秀球2011年5月20日杨家秀2011年2月16日谭均杰2011年5月19日邴启洋2011年6月7日莫志艺2011年8月4日梁恒东2011年8月30日苏南熙2011年5月18日肖克强2011年6月14日李毅2011年9月27日150000123448123448杜亚连黄永涛2011年5月20日陈日暖2011年6月29日郭传双2011年7月12日肖春兴2011年3月16日许奕鹏2011年3月30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