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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发谦与娄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谦,娄义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115号原告陈发谦,男,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娄义生,男,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谦与被告娄义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发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人民陪审员  金衍鸣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金 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