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发谦与娄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谦,娄义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115号原告陈发谦,男,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娄义生,男,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谦与被告娄义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发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人民陪审员 金衍鸣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金 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