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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玖林、梁文艳诉被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玖林,梁文艳,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苏玖林,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梁文艳,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玖林(特别授权),男,汉族,系原告之夫。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吉红,男,汉族。被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火车站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7078917-8。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建军(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时运,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0852686。原告苏玖林、梁文艳诉被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玖林、梁文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玖林、梁文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玖林、梁文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1元,减半收取6516元,由原告苏玖林、梁文艳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