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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桂明与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明,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74号原告王桂明。被告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西湖路481号。法定代表人方先友,该支队支队长。原告王桂明诉被告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宿迁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宿迁交警支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桂明以其已与被告宿迁交警支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宿迁交警支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桂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明撤回对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明负担。审 判 长  刘志群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莹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