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凯与王为宪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296号申请人孟凯,职工。被申请人王为宪,退休职工,(野猪养殖场)。申请人孟凯因被申请人王为宪向其借款50000元,逾期未结,为防止被申请人王为宪转移财产,申请人孟凯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为宪81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孟凯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为宪81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