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新发与张福涛、郭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发,张福涛,郭遂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李新发,男,出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涛,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29日。被告郭遂锋,男,出生于1972年7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发诉被告张福涛、郭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为234元,由原告李新发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