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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新发与张福涛、郭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发,张福涛,郭遂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李新发,男,出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涛,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29日。被告郭遂锋,男,出生于1972年7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发诉被告张福涛、郭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为234元,由原告李新发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