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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树勉与张培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树勉,张培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916号原告:袁树勉,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志,男,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树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