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树勉与张培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树勉,张培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916号原告:袁树勉,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志,男,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树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