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终字第13-1号上诉人邓升国、张爱平与被上诉人合浦县公安局及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公路管理局行政扣车违法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合行再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邓升国、张爱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北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一、撤销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行再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二、本案发回合浦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本案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叶长程审判员张骥审判员周���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卢兰静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