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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研究生文化,教师。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软件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人民陪审员  樊红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学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