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古存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存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1170号罪犯古存兵,男,生于1970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存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古存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古存兵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古存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存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