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与王兆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兆云,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开发区。负责人董军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兆云,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兆云、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核实,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居住地。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军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