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铁中民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诉长春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铁中民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阳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王占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凤柏臣,长春铁路土地管理分局监察。委托代理人:张铁志,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铁路局不服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5)长铁民立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沈阳铁路局上诉称:2010年10月,沈阳铁路局所属长春铁路土地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发现长春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宏公司)占用了长春东站铁路运输生产用地3654m2,该地是长春东站和长春内陆港发展建设必须使用的土地,铁路部门具有该块地块的合法权属来源和权属证明。2010年10月至2014年,长春铁路土地管理分局多次要求科宏公司停止占有该地,科宏公司至今未停止。科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沈阳铁路局的合法权益,危害了铁路运输生产,造成了沈阳铁路局损失,因此沈阳铁路局要求对损失进行赔偿,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5)长铁民立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批复》之规定,裁定对沈阳铁路局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一、沈阳铁路局不是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要求科宏公司对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安置,而是要求科宏公司对占用铁路用地给沈阳铁路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长国土资公发(2007)189号)是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沈阳铁路局并无房屋被拆迁,据此认定沈阳铁路局是被拆迁人是错误的。该《公告》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科宏公司按市政府规定予以补偿的规定,正是沈阳铁路局要求科宏公司赔偿的理由之一。因此,本案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不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二、科宏公司占用的长春东站站场用地,属铁路运输生产设施,禁止损害或占用。科宏公司占用铁路用地,对沈阳铁路局造成损害,应由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审理。三、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不能作实体审查。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5)长铁民立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准许沈阳铁路局起诉的案件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系因拆迁补偿安置引起的争议。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并不仅限于房屋,亦包括土地。2007年9月21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长国土资公发(2007)189号),该公告载明: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包括沈阳铁路局诉争土地在内的2462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在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已登记发证的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原土地使用者应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回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逾期该证失去法律效力,涉及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由科宏公司依法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根据公告的内容,本案系拆迁补偿安置引起的争议。沈阳铁路局对公告的内容知悉但未将土地使用证交回,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与科宏公司签署补偿协议。二、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5)9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本案中,拆迁人科宏公司与被拆迁人沈阳铁路局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沈阳铁路局现就补偿安置争议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永秋审判员 张天骥审判员 牟晓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全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