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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万琼、刘万碧、刘万才与赖红英、刘红婚姻家庭、继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琼,刘万碧,刘万才,刘万芳,赖红英,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刘万琼,女,汉族,1952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刘万碧,女,汉族,195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刘万才,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刘万芳,女,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赖红英,女,汉族,1945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刘红,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刘万琼、刘万碧、刘万才、刘万芳申请执行赖红英、刘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成华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万琼、刘万碧、刘万才、刘万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继承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权:2*******,建筑面积43平方米)一套,已按生效判决书办理了相关权属登记过户内容,尚余案款6600元未执行到位。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樊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