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爱林与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林,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67号原告王爱林,男,汉族。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敏。原告王爱林因与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告王爱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王爱林送达诉讼收费通知,告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1300元,逾期本案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王爱林收到诉讼收费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原告王爱林提起诉讼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爱林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