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丁志祥与冯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祥,冯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27号原告:丁志祥,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冯桂生,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祥诉被告冯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志祥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对原告丁志祥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继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