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山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山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916号原告北京山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村98号210室。法定代表人李广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祥,男。委托代理人蒋中飞,男。被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4号楼2层-01。法定代表人刘海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山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山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山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山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