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张湾民督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孟卓英、韩前进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卓英,韩前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督字第00003号申请人孟卓英,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XXX,十堰市张湾区黄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支付令申请,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被申请人韩前进,系十堰市凯旋大道东方汉宫惠城吉都礼仪公司经营者。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申请人孟卓英的支付令申请后,2015年6月26日,申请人孟卓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孟卓英的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申请人孟卓英可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孟卓英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