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家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16号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伍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超,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男,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