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现的与周增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的,周增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刘现的,工作单位:邯郸市制氧机厂。被告:周增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的诉被告周增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现的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刘现的负担。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