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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恢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显兵、凤县盛源铅锌选矿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显兵,凤县盛源铅锌选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恢字第0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杨显兵被执行人:凤县盛源铅锌选矿厂。法定代表人何霄,厂长。住所地凤县留凤关镇张坡沟村。杨显兵、凤县盛源铅锌选矿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4)宝民二终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在2015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案件款50000元。协议履行中,,被执行人于5月20日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8000元,下余22000逾期拒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2000元,给付迟延履行金3000元,共计25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交付案件款22000元、迟延履行金3000元共计25000元,申请人已于当日领取全部案件款25000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让你民法院做出的(2014)宝民二终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彬彬 关注公众号“”